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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

来源:基础教育人才研究院 时间:2019-07-0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激励、约束广大教师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师德水平,营造立德树人的良好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师德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的要求为指引,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升师德水平和教师队伍素质为目标,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适应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教育发展需要的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考核原则
1.以教师为本原则。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遵循教师职业发展特点,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鼓励教师自省自律自强。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考核程序,广泛听取教师本人、同事、家长(学生)的意见,考核结果要告知教师本人,客观公正评价。
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师德考核是为了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自身师德水平。同时,对师德行为不良者,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对问题严重者,师德考核不合格。
三、考核对象
北京市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以及教师培训(研修、科研)机构等在内(以下简称“中小学”)的在岗教师。
中小学在岗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四、考核内容
中小学师德考核以《新时代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各区和中小学可结合实际,细化符合本师德考核办法精神与原则的师德考核内容。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1.成立市级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市委教工委、市教委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各区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市教委人事处牵头、组成部门有市委教工委宣教处、市教委职成处和民教处),负责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政策,对全市各区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各区组建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各区应成立以区委教工委、区教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师德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各区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统筹区域内师德考核工作,协调师德考核与区域内其他教师考核制度之间的关系。同时,各区应组建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评估专家团队,为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3.学校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
中小学党政领导是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谋划、抓推动、抓落实。各中小学应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和相关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50%。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具体考核方案,经学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将考核方案上报上级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校组织考核,拟定考核档次
师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注重考核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学校实行动态考核,实时记录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每学期要进行汇总并通报。
师德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与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主要是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按照考核方法和程序,确定教师本年度的师德考核档次。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师德评议,一般采取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家长(学生)测评、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教师自评。教师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我评价。
(2)教师互评。以学科组(年级组)或其他组织形式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指标进行互评。
(3)学生(家长)测评。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应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学生(家长)对教师进行评议。同时,应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学生测评或家长测评方式。
(4)综合评议。在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学生(家长)测评的基础上,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结合教师日常行为和师德表现,做出综合评议,拟定考核档次。
5.确认结果,存档备案。将考核结果通知到每一位被考核教师,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上报上级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考核结果
师德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凡教师出现《新时代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所列“负面清单”行为的,该教师师德考核档次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确定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应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提出改进建议,坚持正面引导。其他人员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对获得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高度认可的,在本单位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师,年度师德考核档次为优秀,优秀档次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参加年度师德考核人员总数的20%,如果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政策,即执行国家规定。
师德考核结果应纳入教师学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基本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师德考核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对于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七、保障措施
1.提高对师德考核工作的认识
师德是教师职业的灵魂,是教师素质的核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师德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2.建立师德问题报告与监督机制
中小学要定期调查分析本校教师师德状况,及时发现教师队伍中的不良倾向和问题。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要关注舆情,对引起公众和媒体关注的重大师德问题,要迅速调查,快速回应,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各区应建立师德师风投诉受理部门,并畅通投诉渠道;中小学应公开举报电话、邮箱、师德师风意见箱,并结合家访、家长会等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在师德师风方面的意见建议。
3.进一步完善师德行为奖惩机制
各区和中小学要进一步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奖惩机制建设。对师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应予以公示表彰,弘扬高尚师德师风。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4.进一步健全教师权利救济制度
在师德考核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畅通救济渠道。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有异议的教师,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规提出申诉、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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