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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章程

来源: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1-10-29

序  言
      北京教育学院创建于1953年,其前身为北京教师进修学院。1956年,北京市教育局研究室、小学教师进修学校等陆续并入学院。1966年学院被撤销,1978年复院,并更名为北京教育学院。1993年,学院与北京教育行政学院合并,同时北京市中学英语教师培训中心一同并入。2000年,北京市成人教育学院、北京实验大学、北京市成人教育服务中心并入学院。
建院以来,学院以助力基础教育干部教师发展为宗旨,恪守“敬业垂范、博学笃行、求实创新”的院训,秉承“崇德尚能、知行合一、开拓创新”的优良传统,逐步形成了服务基础教育干部教师成长、“专业引领、实践取向、开放创新、优质服务”的办学特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北京教育学院,英文译名Beij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英文缩写BJIE。学院网站地址是:http://www.bjie.ac.cn
      第三条  学院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学校,是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
      第四条  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责,服务首都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基础教育质量提升。
      第五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基础教育干部教师终身学习为使命,致力成为首都特色鲜明、国内示范引领、国际影响广泛的以一流教师继续教育著称的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院坚持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实施本专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干部教师继续教育,致力于培养优秀教师、优秀教育管理者和未来教育家。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督,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八条  学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并全面实施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治理水平、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依法治校、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学院功能
      第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首都教育发展需要,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活动,服务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和学校改进,发挥教育智库的作用。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和干部教师发展需求,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按照政策推动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招生。依法颁发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依法推动实施本科学士学位证书和教育硕士证书制度。
      第十一条  学院努力建设基础教育干部教师终身学习支持体系,为基础教育干部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首都教育发展战略和学院发展需要,统筹规划以教育学科为主的学科布局,建立科学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学术进步、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学院在教育科学、学校管理、学科教育和教师教育领域的学术影响力。
      第十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优势,通过多种方式为全国,特别是京津冀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提供基础教育干部教师培养培训服务。
      第十四条  学院发挥自身优势,建立高水平教育智库,积极开展教育改革、教育决策的咨询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依规开展同境外教育、研究、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依法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提升学院国际化水平。
第三章  组织体系与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的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院务工作。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处理院务。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事项;
      (五)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九)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按照议事规则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按届排次召开。成员按照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确定。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定期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二)执行学院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加强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四)学院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五)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六)按照议事规则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按学年排次召开。成员按照北京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确定。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二十条  学院设院务委员会作为咨询审议机构,依照有关章程产生和行使职权,通过民主协商,定期讨论关系学院全局的决策并提供咨询意见。
                     院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部分学院负责人和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工会主席、教授专家及学院内外其他方面代表。
                     院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院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代表学院参加院内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指导和评价等事项,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尊重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研究员或副研究员)的代表组成。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学历教育专业教学计划方案和继续教育实施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检查教学质量,指导教学管理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代表组成。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应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并向学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推荐拟聘人选。
                   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较为丰富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若干教学科研机构,负责开展不同学科专业的具体教学、研究活动和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项。
                  教学科研机构由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由院长办公会议和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教学科研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研究、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若干党委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行政机构、教辅机构,按照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开展工作,保障学院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接受上级机关委托设置相关统筹协调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其统筹规划、宏观管理、指导评价、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能。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是根据任命和公开招聘程序进入学院的各类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十条  人才是学院发展的第一资源。学院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干部教师继续教育需要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
                     学院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深入教育实践,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院教职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平等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院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学院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教职工依据岗位说明书参与聘任,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学院按照依法订立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建立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相关的薪酬分配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岗位工作中成绩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按照事业发展需要和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规模适度、素质优异、补充结构的兼职教师队伍。学院设荣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教师岗位。学院按规定定期聘任各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法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达到合格要求,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三)学业成绩好,品行优良的学生应得到表扬和奖励;
      (四)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学生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勤奋学习,诚信友爱,进德修业;
      (二)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校友与社会关系
      第四十一条  校友系在学院及前身(北京教师进修学院)和并入机构(北京教育行政学院、北京市成人教育学院、北京实验大学等)学习过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学院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为学院名誉校友。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成立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通过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四十三条  学院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类和相关业务机构、社区、大中小学幼儿园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业务伙伴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与附属学校、合作学校按照协议开展合作,支持学校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院支持挂靠学院的各级各类学术团体,按照其章程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成立北京教育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院事业发展。
      第七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经费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预防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十八条  学院资产包括学院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科学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由学院出资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实行依法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十条  学院多址办学,根据各校区功能与定位,不断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为教育教学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一条  手写体院名为胡耀邦同志题写。
      第五十二条  北京教育学院院徽由两个同心圆图案构成,外环为北京教育学院中英文名称;内环由华表、长城、BJIE、“书”形以及建院年份“1953”组合而成。院徽采用中国红的色调,取自故宫城墙颜色,象征历史和文化积淀。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院训是“敬业垂范,博学笃行,求实创新”。
      第五十四条  学院院庆日为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和全委会审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学生或者学院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学院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学院党委常委会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申诉,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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